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在部分落户受到限制的城市,有的单位在与大学毕业生签约时表示可以解决户口,这属于正常劳动报酬之外的特殊待遇,单位可能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近年来,用人单位将落户后提前离职的劳动者告上法庭的案件不少。这个违约金到底需不需要劳动者出?法院判决不尽相同。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明确了这一问题。
《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此,司法解释明确了出现上述情形,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注意到,北京二中院此前发布过一起相关典型案例。法院并不认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但基于员工违反诚信原则,判决赔偿公司损失。
案情显示,李某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公司为李某申请办理户口,李某承诺在公司工作十年。在工作三年后,李某以个人原因为由辞职,并在提交辞职书满一个月之后即不再上班。公司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赔偿金额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并据此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不予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应予以赔偿。
主审法官解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仅限于两种法定情形: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该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条款时应支付违约金。
法官表示,虽然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无效,但李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诚信原则,给用人单位在招录、培训等方面带来损失,基于此,法院酌定李某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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